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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企业改制或破产过程中依法维护债权的法律问题

当前有不少企业以改制、破产为名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严重损害了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当熟悉企业改制、破产的相关法律、了解相关程序,认真研究,积极应对,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一)积极参与改制程序,落实债务偿还及担保责任

债务人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改制方案的,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各项改制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积极参与改制工作,严格监督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具体应当要求债务人报送改制方案和对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处理意见。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与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改制方案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债务人改制后金融债权是否安全。债权安全存在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落实担保责任。

比如,企业法人分立时,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比如,企业法人合并时,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被合并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行使债权。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抵押、质押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二)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农村信用社应对其高度关注,依法申报债权,行使债权人权利

《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比较详细,农村信用社对这些规定要十分熟悉,要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及时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程序清收债权。特别要注意有关媒体上通知申报债权的公告,农村信用社未在法定期间内(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因此而中断。

在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时,还应提交有关财产担保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债权将作为一般债权处理。在连带债务中,农村信用社有多个连带债务人,且连带债务人破产时,农村信用社可以将自己的全部债权数额进行申报,也可以不申报破产债权,而向连带债务人中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清偿。在保证债务中,当被保证人(即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以获得公平清偿,被保证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仍然可以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如果农村信用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证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当保证人破产时,农村信用社要想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担保责任申报债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需要先通过诉讼方式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才能申报债权。

(三)防止债务人借改制或破产逃废债务

对于通过企业改制破产等方式逃废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及时提起诉讼,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比如,在改制程序中,对于借改制处理或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可向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及时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又比如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借转移资产、低价处置资产等行为虚假破产的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防止其以资不抵债为由进行假破产;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异议的,可以在法院宣告破产后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诉,申请上级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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